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