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章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一条 船舶应当将所签订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留船备查,并在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或者作业申请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 船舶发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应当向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