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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

第十三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是指具备相应污染清除能力,为船舶提供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服务的单位。 第十四条 从事船舶污染清除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将下列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服务区域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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