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止作业、强制卸载,禁止船舶进出港口、靠泊、过境停留,或者责令停航、改航、离境、驶向指定地点。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