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船舶应当在污染事故清除作业结束后,对污染清除行动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评估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概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设施、设备、器材以及人员的使用情况;

回收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处置情况;

污染损害情况;

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情况。

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在污染事故清除作业结束后,组织对污染清除作业的总体效果和污染损害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需要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