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接到船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报告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加强监测、监视。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对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级进行评估,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报告和通报。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