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通知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污染控制和清除措施。 船舶在终止清污行动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