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