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