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并采取海上交通管制、清除、打捞、拖航、引航、护航、过驳、水下抽油、爆破等必要措施。采取上述措施的相关费用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承担。
需要承担前款规定费用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有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本条规定的财务担保应由境内银行或者境内保险机构出具。
需要承担前款规定费用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有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本条规定的财务担保应由境内银行或者境内保险机构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