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内容,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