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 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八条 证书污损不能辨认的,视为无效,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遗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换发或者补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原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