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2001年) 1 总则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2001年) 1.1 1 总则 1.1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1.1.1 “本规则”系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1.2 “公司”系指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如船舶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1.1.3 “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 1.1.4 “安全管理体系”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执行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1.1.5 “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公司,表明该公司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明文件。 1.1.6 “安全管理证书”系指发给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1.1.7 “客观证据”系指通过观察、衡量或测试获得并被证实的有关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声明。 1.1.8 “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已发现的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1.1.9 “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已发现的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或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 1.1.10 “周年日”系指对应于有关证明文件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1 目录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