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拒绝或者阻挠船舶安全监督的;

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