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 第二章 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三条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或者航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