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

船舶应当对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