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年) 第二章 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三)、(四)、(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报其船旗国政府、国际海事组织。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