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19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1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