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19年)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1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 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 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 (三) 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 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 在中国港口内的外国籍船舶,有前款(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