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二千元:

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

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以及提供其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