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2011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的; 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及其他证明文件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