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