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四十条 船舶应当在出港前将上一航次消耗的燃料种类和数量,主机、辅机和锅炉功率以及运行工况时间等信息按照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按照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转换低硫燃油或者采取使用岸电、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装置等替代措施满足船舶大气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