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二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货物适运申报、船舶适载申报后,应当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在24小时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办理船舶定期适载申报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