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十七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至少2年。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船舶应当将污染物接收单证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