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十四条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排放要求以及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明确指定所委托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