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船舶从事下列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并在作业前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
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和压载水的;
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
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