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证明的;
船舶油料供受单位未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的;
船舶油料供受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船舶和船舶油料供受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证明的;
船舶油料供受单位未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的;
船舶油料供受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船舶和船舶油料供受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