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船舶、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污染物,有下列第(一)项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

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的;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