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 第三十三条 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码头、装卸站不得为其进行装卸作业。 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码头、装卸站、船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