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3年8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3年8月)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止作业、强制卸载,禁止船舶进出港口、靠泊、过境停留,或者责令停航、改航、离境、驶向指定地点。 第六章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