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3年12月)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采取满足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供受油作业管理措施,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作业前,应当做到:

检查管路、阀门,做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设置集油容器;

供受油双方以受方为主商定联系信号,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停止作业时,必须有效关闭有关阀门。

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有效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