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3年12月)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对货物的污染危害性质和船舶载运技术条件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