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第(一)项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不具备适运条件的;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在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的;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对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进行污染危害性评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