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船舶作业申请书,内容包括作业船舶资料、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地点、过驳种类和数量等基本情况;
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作业应急预案;
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
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以过驳方式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