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二十一条 接收处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船舶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来自疫区船舶产生的污染物,应当经有关检疫部门检疫处理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