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十三条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污染物。 依法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的,应当在适当的区域配套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和应急设备器材。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