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招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