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并取得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船员服务簿,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