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船员服务簿管理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船员服务簿管理 第十三条 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用、出租、出借、伪造、变造或者买卖。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携带船员服务簿。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