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 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规定签发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