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 第三章 船员职责 第二十条 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船长为履行职责,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 (三) 第三章 船员职责 第二十条 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船长为履行职责,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三) 发现引航员的操纵指令可能对船舶航行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时,应当及时纠正、制止,必要时可以要求更换引航员;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