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以及取得从事船员培训业务许可的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