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