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9年) 第三章 船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船长为履行职责,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9年) (一) 第三章 船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船长为履行职责,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 决定船舶的航次计划,对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可以拒绝开航或者续航;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