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