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十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