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4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4年) 第六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