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4年)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八条 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船员培训,确保船员培训质量。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