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4年)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三十二条 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 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 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 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